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天欣电气有限公司
象山东升电气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宁波天欣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44145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止2021年12月31日暂计为879817元(以144145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陆续向原告订购GGD、GCK等型号的低压柜,以及XGN型高压柜、户外高压环网箱、计量箱等众多电气设备。原告按照被告工程进度分批供货。2012年9月25日至2015年12月6日期间,原告已陆续将被告所订购之货物运至被告指定地点,并由现场管理人员查验签收。其后原告亦派员协助被告进行安装调试,并于2015年完成全部货物的交付与调试工作。期间被告未就到场货物质量提出异议。2018年10月20日,双方当事人完成对账结算。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确认在物资买卖事宜上尚欠原告货款1441459元,并承诺自2018年起每年还款20万元,直至还清,每期具体还款日期按当年实际情况确定。同时,被告承诺如有一期未按时支付,剩余款项加速到期,须一次性支付,并支付违约金,按日息千分之三计算。后因被告未按协议约定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象山东升电气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提交证据。

案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订购各类电气设备。原告按约完成交货义务后,双方于2018年10月20日进行结算,并由原告制作《2012-2015年设备未结算清单》一份,载明:“截止到2018年8月31日象山东升电气有限公司共欠宁波天欣电气有限公司货款壹佰肆拾肆万壹仟肆拾玖元整(小写:1441459.00)”。被告象山东升电气有限公司在“收货方”处盖章,并由林振维签字。同日,被告象山东升电气有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一份,确认拖欠原告宁波天欣电气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441459元整,并承诺2018年起每年支付欠款20万元,直至还清,每期具体还款日期按实际情况确定。同时,上述《还款计划》还约定如被告一期未按时支付,剩余欠款加速到期,须一次性支付,并支付违约金,日息千分之三。被告象山东升电气有限公司在“欠款单位”处盖章确认,并由孙贝贝证明上述计划书上内容签字确定由林振维本人签署。2020年6月5日,林振维在上述计划书原件上记录“此还款计划2019年未履行。”并加盖被告公章予以确认。

另查明,林振维系被告象山东升电气有限公司股东。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2-2015年设备未结算清单》、《还款计划》、《发货单》等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佐证。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价款。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41459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2-2015年设备未结算清单》、《还款计划》、《发货单》原件为证,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因《还款计划》中明确约定,如一期未按时支付,剩余欠款加速到期,须一次性支付,并支付违约金,日息千分之三,现因违约金约定过高,原告自愿调整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收,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依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象山东升电气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象山东升电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支付原告宁波天欣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441459元,以及违约金(以144145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70元,减半收取计12685元,由被告象山东升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24
发布日期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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