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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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8800元,支付截至2021年3月20日的逾期利息54532.50元,支付截至2021年3月20日的复利1919.54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21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借款利息8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99%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 二、被告金**对被告屠**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被告王**对被告屠**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08元,减半收取计3504元,由被告屠**、金**、王**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