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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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世纪盛业中苑大酒店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戴*、王**共同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367500元,支付截至2021年9月15日的利息9326.21元、复利119.69元、罚息96.88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戴**、宁波市世纪盛业中苑大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戴*、王**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戴**、宁波市世纪盛业中苑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戴*、王**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6元,减半收取计3478元,由被告戴*、王**、戴**、宁波市世纪盛业中苑大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