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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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林**、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40117.75元并支付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的利息、滞纳费合计8476.16元(自2021年11月1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滞纳费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二、被告林**、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4203元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三、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林**、林**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9)佛三不动产证明第0××6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列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7.97元(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