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林**、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40117.75元并支付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的利息、滞纳费合计8476.16元(自2021年11月1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滞纳费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二、被告林**、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4203元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三、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林**、林**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9)佛三不动产证明第0××6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列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7.97元(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30
发布日期 2022-02-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