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市恒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924民初689号 原告:南宁市恒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住***。 负责人:陈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南宁市恒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员工,住***。 原告南宁市恒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南宁市恒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中交纳诉讼费用事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黎永芳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梁雪玲 |
| 裁判日期 | 2019-05-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