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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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桥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桥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567.77元、罚息、复利(其中暂计至2021年7月27日的罚息为1705.66元、复利为252.12元;2021年7月28日起的罚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567.77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元,由被告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2-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