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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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南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马*以案涉房屋尚未交付为由主张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承担是否成立。本院认为,马*与东莞市碧水天源物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纠纷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进行认定,根据生效判决的结论可知,2019年7月24日东莞市碧水天源物业有限公司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通知马*收楼,因此在此时间之前的逾期交房责任应由东莞市碧水天源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在此时间之后的逾期交房责任因马*未按要求接收,马*无权要求东莞市碧水天源物业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马*与东莞市碧水天源物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视为出卖人已按期交付该商品房,一切灭失、损毁等风险均转移给买受人承担,相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从该日起开始计付”,因此,案涉物业自2019年7月25日起的物业服务费应由马*承担。马*抗辩称案涉物业至今的物业服务费均应由东莞市碧水天源物业有限公司承担,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和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南峰物业公司为案涉物业提供物业服务,马*作为业主应向原告南峰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建筑面积为113.64平方米,约定的物业服务费2.4元/平方米的标准,以及原告南峰物业公司与东莞市大朗镇碧水天源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之间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2.4元/平方米的标准,被告马*每月应向原告南峰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72.74元,原告南峰物业公司诉请被告支付2019年7月25日至2021年7月25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因此本案中被告马*应向原告南峰物业公司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为6545.76元。 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判决内容 限被告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南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25日至2021年7月2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545.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东莞市南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录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