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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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8900元、利息1225.55元、罚息及复利(截至2020年11月2日罚息为1638.63元、复利为115.12元;自2020年11月3日起罚息应当以28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计至本金还清之日,复利应当以1225.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计至利息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