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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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虎门茹毅电子制品厂(经营者袁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虎门茹毅电子制品厂(经营者袁立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虎门茹毅电子制品厂(经营者袁立军)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