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虎门茹毅电子制品厂
深圳市贝赛尔展示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虎门茹毅电子制品厂(经营者袁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虎门茹毅电子制品厂(经营者袁立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虎门茹毅电子制品厂(经营者袁立军)负担。

裁判日期 2021-11-05
发布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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