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本案法律事实持续至2021年1月1日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没有提出任何抗辩、质证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婉晶公司签订的《授信额度申请协议》及两份《贷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照两份《贷款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婉晶公司共发放贷款本金500000元,根据约定被告婉晶公司应在2021年5月24日前归还上述借款本金,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婉晶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并拖欠利息3333.34元及计至2021年6月2日的逾期违约金15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婉晶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3333.34元及计至2021年6月2日的逾期违约金1500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2021年6月3日后的逾期违约金按年利率12%计算,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被告婉晶公司确实存在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原告确认因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10000元,该费用属于原告的损失,根据约定该律师费损失10000元,应由被告婉晶公司承担,现原告要求被告婉晶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郑柳彬的责任问题。被告郑柳彬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对被告婉晶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现仍处于被告郑柳彬的保证期间内,原告要求被告郑柳彬对被告婉晶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被告郑柳彬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婉晶公司追偿。

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判决内容

一、限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TCL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3333.34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计至2021年6月2日的逾期违约金为1500元,自2021年6月3日起的逾期违约金以5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TCL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0元;

三、被告郑柳彬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柳彬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8元、保全费3095元,合计11943元,由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柳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录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1-24
发布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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