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德润嘉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庆云县弘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庆云县弘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德润嘉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款1214万元; 二、被告庆云县弘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德润嘉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违约金(以121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傅**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确定的被告庆云县弘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庆云县弘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北京德润嘉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 2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庆云县弘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傅**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