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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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森诚信建材经销部 北京兴龙开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金融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5民初21035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票据付款地。本案出票人河北福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场所为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蒋谭南路200号。且根据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森诚信建材经销部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案由进行起诉,作为被告之一的北京兴龙开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路202号楼206室,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2-02-10 |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