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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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 贵州恒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30063.8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支付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8日尚欠的借款利、罚息5443.51元,2019年11月29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继续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计付利息及相应罚息。 三、被告贵州恒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0元(已减半收取)及保全费28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