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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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朱*偿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8943.5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费用(利息、复利、违约金、费用计算:按《桂林银行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章程》《桂林银行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11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朱*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2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21××××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