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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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武夷山市立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2177.94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2元,减半收取1576元由***负担336元,***负担124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鉴定费16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