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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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松原市华益实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2018年2月11日原告扶余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聂**、孙**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聂**、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扶余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327512.75元,并从2020年12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清此款时止; 三、原告扶余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于被告聂**、孙**名下的位于扶余市西南街恒郡港湾4号楼/2-1-4-312/商企6门/1-2层、4号楼/2-1-4-313/商企7门/1-2层、6号楼/2-1-4-314/商企8门/1-2层的房屋实现抵押权,并在欠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松原市华益实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2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