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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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中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补缴出资3000万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中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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