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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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北海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工行云南路支行与被告桂**、北海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A[房信购]字[北海分]行[云南路]支行[2015]年[1XX0]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21年10月21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桂**、李**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22,084.9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涉案《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执行标准,从2021年10月16日计至被告桂**、李**实际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三、被告桂**、李**承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服务费10,599.78元;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在实现本判决主文第二、三项债权对被告桂**名下坐落于北海市房产[产权证号:桂(2019)北海市不动产权证明第0XX6号]的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81元,由被告桂**、李**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62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