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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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13792.0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止2020年7月10日的利息为4222.83元,此后以13792.05元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20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上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开户行: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 二、驳回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沈**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45元,由被告沈**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62)。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