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市镇海正泰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皖煤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1民初778号 原告:宁波市镇海正泰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44996760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后海塘宏远路818号。 法定代表人:朱丽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泉明,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艳霜,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皖煤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594384768L)。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塘汇街道铁水中转港内铁路综合楼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伯忠。 原告宁波市镇海正泰工贸有限公司和被告浙江皖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宁波市镇海正泰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镇海正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丽 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吴蓓 代书记员黄薇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