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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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贺州联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贺州联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10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1.以4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0日起按年15.4%计付至2021年3月31日止;2.以10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按年15.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685元,减半收取计73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