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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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福贡建投茂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贡建投茂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27元,减半收取计12713.5元,由原告福贡建投茂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录 附:与本裁定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