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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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和县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3,600元(125.03㎡×1.2元/㎡/月×12月×80%)给原告泰和县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泰和县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