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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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富尔斯特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鲁02民终6524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5民初6634 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变更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5民初66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青岛富尔斯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780342.7元; 四、变更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5民初66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青岛富尔斯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185215.55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595127.1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529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岛富尔斯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9377元,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1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058元,由青岛富尔斯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8802元,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256元。青岛富尔斯特置业有限公司已交纳的再审鉴定费200000元,由青岛富尔斯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1336元,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86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