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派麦合汽车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万**与被告重庆派麦合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94458.56元; 二、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万**名下的浙XXXXXX号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94元,减半收取1047元,由被告万**、重庆派麦合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