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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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透支借款本金12246.81元、利息1886.96元,共计14133.77元;并支付以本金12246.81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和以该利息加尚欠利息1886.96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的复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被告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