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外国际旅游集团重庆旅行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海外国际旅游集团重庆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刘*旅游费27840元及以2784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2元,由被告海外国际旅游集团重庆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