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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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万峰五金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兴莱铝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潘**、深圳市万峰五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定作报酬118588元予佛山市顺兴莱铝材有限公司; 二、潘**、深圳市万峰五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以118588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予佛山市顺兴莱铝材有限公司; 三、佛山市顺兴莱铝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930元予深圳市万峰五金有限公司; 四、驳回佛山市顺兴莱铝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深圳市万峰五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698.04元,减半收取计1349.02元、财产保全费1119.51元,合共2468.53元(原告已交纳),由佛山市顺兴莱铝材有限公司负担4.53元,由潘**、深圳市万峰五金有限公司负担2464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佛山市顺兴莱铝材有限公司多交纳的诉讼费用246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本案反诉受理费1325.44元,减半收取计662.72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深圳市万峰五金有限公司负担641.72元,由佛山市顺兴莱铝材有限公司负担21元,并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深圳市万峰五金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