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
中山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79166.67元及罚息、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7.125%计至款项清偿之日);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0元;

三、被告辛*在最高限额50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匡*在最高限额50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41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41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罚息及复利计至2021年10月14日止,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中山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最高限额41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从依法处分辛*持有的广东开太平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6%股权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九、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从依法处分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广州市荔湾区杏霖街8号204房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十、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从依法处分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1幢410、512、810、811、915、1009、1010、1015、1019公寓,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5幢201、204房,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7幢201、204房,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8幢2503、2601房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十一、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就编号HTC440380000YSZK201900015号《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享有优先受偿;

十二、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758573943.82元范围内,就编号建穗营(2020)最高额质押字第36号《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享有优先受偿;

十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辛*、匡*、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31
发布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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