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奥丰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史**、蒋**、济南奥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借款59000元;

二、被告史**、蒋**、济南奥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支付以59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息24%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史**、蒋**、济南奥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支付以5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张**负担400元,被告史**、蒋**、济南奥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6
发布日期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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