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开思远(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查明,国开思远公司与山东众美公司、融基置业公司、河北众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京04民初308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山东众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国开思远公司借款本金4.55亿元,并支付罚息(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逾期本金4.55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二、山东众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国开思远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09447.63元;三、国开思远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就融基置业公司名下编号为历城国用(2015)第xx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折价、拍卖、变卖,并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应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四、国开思远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有权就山东众美公司持有的融基置业公司51%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河北众美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山东众美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河北众美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众美公司追偿;七、驳回国开思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京04民初308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山东众美公司、融基置业公司、河北众美公司名下价值547238146元的财产或权益,并于2020年4月28日查封融基置业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科学院中试基地以西、力诺集团以东、经十东路以北【产权证号:历城国用(2015)第xx号】的土地使用权。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鲁01执948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融基置业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中试基地以西、力诺集团以东、围子山以南、经十东路以北,证号为历城国用(2015)第xx号地块上开发的“融基经十东路xx地块项目”(彩石观山壹号院项目)的在建工程(xx号楼)和其他附着物(已售出且在相关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网签手续的33套房产除外)。2021年6月1日,本院作出(2021)鲁01执948号之二执行裁定,拍卖上述土地使用权及该地块上的在建工程和地上附着物。

另查明,2017年10月20日,韩纪宏与石家庄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东方汇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汇海公司)签订《金融资产收益权认购协议》,约定韩纪宏以149.04万元认购东方汇海公司持有的金融产品。同日,韩纪宏与山东众美公司签订《投资意向书》,约定通过交易文件下一系列结构化安排获取投资收益或最终投资于彩石项目下的房地产。同日,韩纪宏向东方汇海公司支付投资款149.04万元。

2021年8月19日,韩纪宏与东方汇海公司、山东众美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解除三方分别签订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认购协议》《投资意向书》,山东众美公司同意返还韩纪宏已缴纳至东方汇海公司的投资款本金149.04万元。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投资意向书》《金融资产收益权认购协议》《和解协议》、收据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韩纪宏主张涉案土地上有归属于其的利益,据此请求暂缓对案涉土地的拍卖,实质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请求排除执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根据韩纪宏提交的证据材料,仅能证明韩纪宏享有对山东众美公司的债权,其对涉案土地使用权并不享有任何权益,故其请求排除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韩纪宏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2021-11-18
发布日期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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