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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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截至2021年3月20日的借款本金191894.46元,利息4466.69元(嗣后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按照《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取)。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1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570元,共计36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