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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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济南华融博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华融博信公司诉请判令邦捷济南分公司赔偿因其拉闸断电行为给自身造成的物质损失及名誉损失,应对上述损失的存在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经查阅原审卷宗,华融博信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上述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华融博信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事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济南华融博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华融博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