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桐乡市亿曦针织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熟市奥克蓝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亿曦针织品有限公司货款102223.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数额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桐乡市亿曦针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计1172元,由被告常熟市奥克蓝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