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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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设计院 厦门鸣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70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701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70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应当在各自认缴出资750万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确定的厦门鸣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厦门鸣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