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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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州共进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田*、吴**共同支付原告钭**运费177.04万元。 二、被告田*、吴**共同支付原告钭**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35408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177.0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常州共进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钭**运费172.5万元。 四、被告常州共进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钭**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345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172.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五、被告田*、吴**、常州共进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钭**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六、驳回原告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1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130元,由原告钭**负担11元,由被告田*、吴**、常州共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1119元。 原告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田*、吴**、常州共进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2-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