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担保物权纠纷 |
| 法院 | 泰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所有的位于泰顺县产【权证号:温房权证泰顺县字第××号、温房权证泰顺县字第××号、温房权证泰顺县字第××号,土地证号:泰政集用(2016)第00588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最高抵押额度56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结算至2020年1月9日止利息48802.98元,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9.975‰计算至借款本金归还之日止)。 本案申请费25500元,由***、***、***、***负担。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