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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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市和平区惠勇民粮油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和平区惠勇民粮油店财产损失350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市和平区惠勇民粮油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负担9元,由原告沈阳市和平区惠勇民粮油店负担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