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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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2670.48元、误工费15067.92、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800元、伤残赔偿金654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医疗费48772.24元、伙食补助费1800元;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原告预交676元),由被告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