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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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杭州鼎天恒久钢结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万盾建筑工业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19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6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4163元,减半收取2081.5元,由被告杭州鼎天恒久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