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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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卡号为4984××××9799信用卡欠款本金23333.22元、利息3901.8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等费用2484.29元(计算截至2020年7月9日止,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日期 | 2022-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