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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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借款本金3632.30元,支付计算至2020年2月9日止的利息597.15元,合计4229.45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融资限额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