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昌市荣开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南昌市荣开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邹*、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借款本金142071.26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7月13日的利息、罚息299.76元,并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7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市荣开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邹*、赵**负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9
发布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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