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萍乡市丹升贸易有限公司
横县闽东茶行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萍乡市丹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及截至2021年5月15日的利息48866.83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徐*、郭**、被告罗*、*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萍乡市丹升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罗*、*提供的抵押房屋[赣(2017)南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3600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书]所载明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3元,保全费3070元,由被告萍乡市丹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郭**、徐*、被告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13
发布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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