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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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鹿邑县林燕信息部 |
类型 |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台州市甘迪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删除微信公众号”搞笑百搭”(微信号×××)中原告的肖像; 二、被告台州市甘迪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搞笑百搭”(微信号×××)连续十日登载声明,向原告张**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被告鹿邑县林燕信息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经济损失20 000元。 四、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负担600元(已交纳),由被告鹿邑县林燕信息部负担5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公告费(包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传票费用260元、公告送达判决书费用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鹿邑县林燕信息部负担260元,公告送达判决书费用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