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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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辰山植物园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辰山植物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医疗费12,077.04元、住院用品费60.80元、护理费12,747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220元,合计31,084.84元的40%,计12,433.94元;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李**负担732元(已付),由被告上海辰山植物园负担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6
发布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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