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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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沐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 上海荣欣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荣欣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荣欣装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编号为31288164320245的《上海农商银行经营性物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2,191,645.87元及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的期内利息492,888.21元、逾期利息67,105.44元、罚息4,063.65元; 二、被告上海荣欣装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编号为31288164320245的《上海农商银行经营性物业借款合同》项下的逾期利息(按本案《上海农商银行经营性物业借款合同》及《贷款利率相关之补充协议》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荣欣装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律师费损失150,000元; 四、若被告上海荣欣装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偿付义务,则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C有限公司协商,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号XX层XX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上海荣欣装潢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荣欣装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被告陈**、上海荣欣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凯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荣欣装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偿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上海荣欣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凯沐实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就已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上海荣欣装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328.50元,鉴定费50,400元,由被告上海荣欣装潢有限公司、陈**、上海荣欣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凯沐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