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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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76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敖*逾期交房违约金1695元”; 二、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767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被告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敖*截至2021年6月11日逾期办理涉案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违约金59809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2日起以2657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涉案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敖*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上诉人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敖*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29414元(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6月11日,2021年6月12日起以2657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之日止); 四、驳回被上诉人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35元,合计2060元,由上诉人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66元,由被上诉人敖*负担11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系上诉人预交,由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给上诉人3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