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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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39,277.80元,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所欠的本金为基数合计不超出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与滞纳费;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223元; 三、被告***、***如未偿还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可与被告***、***协议将其名下的位于萍乡雍华庭4号楼B-1703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赣(2018萍乡市不动产权第000658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为:赣(2018)萍乡市不动产证明第0××5号】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抵押物在第一抵押顺位受偿后在所得价款2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6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3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负担3,2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