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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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梦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抚州赣东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2民初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2民初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抚州市梦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抚州赣东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4878.66元、截至2019年9月29日结欠的利息5065.05元,另应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0.7%向抚州赣东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计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抚州赣东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1574元减半收取5787元,诉讼保全费4420元,合计10207元,由抚州市梦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9207元,抚州赣东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624元,由上诉人抚州市梦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抚州赣东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